长安镇莲湖路自来水公司段道路改造工程
补充通知公告(一)
一、采购项目编号
GDZHCG21010
二、采购项目名称
长安镇莲湖路自来水公司段道路改造工程
三、项目通知事项
1、招标文件“投标须知前附表”“14、招标代理服务费”
原内容为:
14 |
招标代理服务费 |
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: (1)以项目中标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; (2)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,按照以下标准计取(代理服务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收取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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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标人应在《付款通知书》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入指定账户,凭已盖银行收款章的进账单、中标单位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《中标通知书》。 服务费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,银行账号另行通知。 |
现修改为:
14 |
招标代理服务费 |
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。 |
其它内容不变。
发布人: 广东志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
发布时间: 2021年06月08日